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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提纲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27 09:24:38 来源:

1 、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公务员的管理和任用原则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3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十八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 )参加培训;( 5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 )提出申诉和控告;( 7 )申请辞职;(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公务员的职务划分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7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8 、公务员的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9 、奖励的种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0 、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

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

或者参加罢工;(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1 、处分的种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2 、处分的期间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3 、公务员的培训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14 、公务员的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5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16 、公务员辞职的限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7 、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8 、辞退公务员的限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9 、公务员的提前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0 、公务员的聘任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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