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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常识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27 09:26:29 来源:

1 、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依据什么法律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后果一般就是要承受一定的刑罚处罚。

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是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只有上述法律规定某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实施该行为才构成犯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只要检察院对某一公民提起公诉,该公民即构成犯罪,法院只是量刑问题。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我国现在实行的是 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此原则在 1996 年 3 月 17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为第 12 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 、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使得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不是犯罪?

答:不是。

5 、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公民犯何种罪行要负刑事责任?

答: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 甲喝醉酒后,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将其打成重伤,但事后甲认为自己打人是因为喝醉酒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引起,因此自己没有犯罪,他的这种观点对吗?

答:不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 、 甲在公共汽车上遇有歹徒行凶,该人挺身而出,将歹徒制服,在此过程中造成歹徒重伤,甲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不应承担。因为《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哪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9 、刑罚的种类分为?

答: 主刑(包括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0 、管制的期限是多少?应由哪个机关执行?

答: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11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答:(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

答: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13 、对于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应该怎样处理?

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按照犯罪团伙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4 、什么是累犯?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5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及立功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 、故意杀人应处以何种刑罚?

答: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会被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8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9 、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答: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 、我国刑法中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有以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 、甲,一外地打工人员,在家乡河北省已合法手续,缔结了婚姻。他在来开发区打工期间,又与一同打工的乙结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了重婚罪。另外,除了甲这种行为方式,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这些行为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 、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注意: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3 、盗窃罪中的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

答: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数额较大以 500 元至 2000 元为起点、巨大以 5000 元至 20000 元为起点、特别巨大以 30000 元至 100000 元为起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标准。

24 、什么是妨害公务?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就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5 、聚众斗殴罪在量刑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6 、何种行为构成与毒品有关的犯罪?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8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机关具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答: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9 、刑事案件的侦察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还有哪些机关享有一定的侦察权呢?

答: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中的犯罪侦察机关等。

31 、某人在甲地犯罪,其居住地为乙地,且许多重要的证据均在乙地,请问甲应在何地的法院接受审判?

答:应在乙地。一般来讲,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2 、我国法院分为哪四个等级?

答: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3 、甲被基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这是否意味着甲必然接受处罚?

答:不是。甲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10 天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认为甲没有犯罪,不应接受刑罚处罚。则甲不必接受处罚。因为我国适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一般才是终审判决。

34 、甲在 A 法院接受审判,他的哥哥正好是该法院的法官,请问他的哥哥是否可以作为审判甲的法官?

答:不可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具体规定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5 、甲因无力负担聘请律师的费用而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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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刑事审判中,哪些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

答: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7 、在刑事审判中,什么人可以作为证人?

答: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8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 条规定: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39 、留置盘问超过 12 小时合法吗?

答: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 9 条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置盘问,并按该条规定的时限执行。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 12 小时。

40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答: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的 3 类案件,即 ①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 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如被害人按该条第 ③ 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 86 条、第 145 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 二 ) 、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 三 ) 、被害人告诉的。 ( 四 )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五 ) 、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 ( 轻伤 ) 的法定最高刑是 3 年。根据《刑法》第 87 条第 1 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41 、保安人员有权搜身吗?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42 、侦查羁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 1 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第 126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 2 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 128 条第 2 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上述规定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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