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⑴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⑵开展社区矫正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⑶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⑷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不仅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大并继续呈增长趋势,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3、问:社区矫正包括哪些对象?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⑴被判处管制的。
⑵被宣告缓刑的。
⑶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⑷被裁定假释的。
⑸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问: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任务:(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5、问:我国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4、217、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狱法》第27条、28、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罪犯…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10日司发〔2003〕12号 )“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又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6、问:社区矫正的由来?
答:社区矫正是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美、英及其他西方国家广泛开展的一种非监禁方式行刑与矫正活动,是人类刑罚制度由死刑、肉刑发展到自由刑,再由自由刑发展到非监禁刑的历史必然。
7、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成效如何?
答: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始于 20 世纪的上海、北京等地的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各种尝试。 2003年,我国首先在上海、江苏等东部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省(区、市)的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目前已推广到25个省(区、市)的5865个街道乡镇。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万人,重新犯罪率不到1%。
8、问: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性有哪些:
答:有五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刑罚性:指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它与监禁矫正相对,采用非监禁的方式, 执行机关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
第二,社会性:指国家不是把所有的罪犯都关押在监狱或者监禁场所中,而是将某些特定罪犯置于社会上,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社区各种丰富的社会资源,对罪犯实施矫正改造。
第三,群专性:指参与社区矫正的力量多样性,“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强调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广泛性。
第四,帮扶性:指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宽”的方面,不仅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嘴放置于社区中,而且政府还要从他们的生活、工作、家庭、子女等方面尽可能给予帮危扶困,排忧解难。
第五,综合性:指社区矫正不能单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等一两个部门,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多种力量协同工作,形成合力,才能完成。
9、开展社区矫正需要哪些部门协同配合?
答: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10、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一)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①人格不受侮辱;
②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③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④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③定期向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④迁居或离开规定区域时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⑤服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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