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海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商海所), 1996年12月正式挂牌成立,原隶属于厦门市杏林区司法局,2003年8月新区划调整,划归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管理。全所现有主任1人、法律工作者8人,内勤1人。建所十载,历经曲折,走过风风雨雨十年的市场经济潮头,锤炼成长,由弱变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丰厚的经济利益。商海所运作十年,分别获国家司法部颁发的“部级文明法律服务所”和省司法厅颁发的“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荣誉称号。
目前,如何适应新形势,俱时新特点,不断完善服务体制 ,强化内部管理,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真正成为诚实守信、服务规范的专业队伍,已是一个刻不容缓,必须真诚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商海所多年的工作实践,在积极拓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同时,重点抓了对法律服务的规范和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具体做法:
(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队伍素质,建立与时匹配的良性用人机制
2001年以前,商海所的法律工作者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素质偏差的问题。直属局领导班子经过冷静思考, 认真分析,决定面向社会招聘法律服务人员。为确保新招聘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局与所共同制定了“二有”、“三优先”、“三不进” 的用人原则。“二有”指有执业资格,有学历;“三优先” 指精通管理的人优先,懂涉外经济的优先,35岁以下的优先;“三不进” 即没有执业资格的不进,学历不达标的不进,有才无德的不进。 2001 年以来,商海所先后新招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2名,具有律师资格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名,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了岗位换血大调整,共调整各类法律服务人员4名,把一批素质过硬、业务精良、办案能力强的骨干,调配服务一线。调整后的法律服务人员平均年龄为38岁,达到本科学历的70%, 基本实现了“四化” 标准。新的队伍、新的力量,给商海所的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新的生机,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双赢。
(二)强化内部管理 ,推出行业自律举措,规范法律服务秩序
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秩序优与劣 ,管理至关重要。商海所除了认真贯彻部、省、市和直属局有关法律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外,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管理制度》,推出了“注册考试制度”、“ 公告制度”和 “法律服务行业纠纷‘举证倒置’ 制度” 三项新举措,使所里的法律服务秩序和执业者的行为得到了规范。
建立长效的年度注册考核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增强为当事人服务的水平,商海所在直属局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实施法律工作者注册考核制度,即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年度注册前必须参加全面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业绩成效、落实制度、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考核,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不予注册。去年就有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考核中因群众评议不过关,就停止了今年的注册,并收回其执业证。此项举措,大大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
建立了法律服务执业公告制度。 公告制度就是将每年通过年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的名单、联系电话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和有关媒体上公告 ,并将公告送达各区法院及镇(街)调解中心。实施公告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了冒充法律工作者、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现象,从而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
建立了法律服务行业纠纷“举证倒置”管理制度。 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 ,很难对法律工作者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证, 造成有理说不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致使他们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海所与直属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法律服务行业纠纷“举证倒置”管理实施规则》,即当事人投诉法律工作者有违法违纪、未尽代理职责等问题,由法律工作者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被投诉的问题,否则,视为当事人投诉事由成立,法律工作者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制度严密,措施到位,几年来, 未发生一起本所法律工作者违纪和当事人上访事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并同时赢得了社会的认可。
(三)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 规范执业行为,打造“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一流队伍
为了使法律服务队伍具有一流的社会形象 , 商海所坚持教 育、监督和惩戒并举,做到“三个结合”,制定“四项制度”。“三个结合” 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项制度”是:学习制度、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一次违纪停止执业制度。
健全日常学习制度。 该项制度要求所有法律工作者把学习作为一项长期制度 ,做到服务所有学习计划,个人有学习安排。为使学习不流于走形式、走过场,收到实效,坚持做到“四个保证”,即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内容,保证措施。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培训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的形式,明确规定每人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课时。此举有效的加强了执业者的业务素质,为提升办案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健全日常检查制度。 为了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执业监督 ,商海所制定了 “三查”制度,即周自查,季抽查,年总查。自查要求法律工作者每月对自身执行纪律进行一次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季查是根据自查和群众反映的意见,每季度对部分法律工作者所办案件进行抽查;年总查是年终对法律工作者进行执业纪律、业务质量的全面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个人评先、奖励资金兑现的重要依据,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健全日常举报制度。 商海所每年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开年检合格准予注册的法律工作者的姓名、身份、职责以及监督电话,畅通群众对违法违纪者监督举报的途径。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求个人实事求是地主动向上级报告,主管部门经过调查 ,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并告之举报人,增强了在群众中的诚信度。
建立一次违纪停止执业制度。 为严肃法律服务执业纪律 ,彻底消除违法违纪问题,商海所加大对违法违纪的处罚力度。法律工作者有一次违法违纪, 除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不予追究外,都给予停止执业, 收回执业证的处罚。由于制定了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强有力的监督惩戒措施,商海所几年来,代理的471件民事案件,584件经济案件,267件非诉案件, 146件法律援助案件,担任的126 家法律顾问,协办的76件公证,代写的405份法律文书,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和当事人上访事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 万元,确保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拓宽了法律服务所的生存空间,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法律服务事业也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创造了一片宁静的天空,带来温馨安逸的生活。
第一,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缺位,严重制约了法律服务职业队伍的发展。
全国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为提高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较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一定法律知识水准、一定的法律素质、一定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的成长壮大,但是,全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自建立后,没有逐步走向完善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是功能萎缩,发展不良,直至销声匿迹,这就使得法律服务后备力量严重缺乏, 具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律工作者严重短缺,限制了法律服务所人才引进与交流的渠道。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刻不容缓,当务之急应当恢复全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为法律工作者队伍积累人才,储备后续力量,让法律服务所有更大的空间选拔人才,同时严把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发放关,严格审查执业条件,减少以考核形式颁发执业证的数量,加大年审力度,杜绝弄虚作假,蒙混过关,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执业大军,为法律服务行业建立强有力的坚实后盾。只有从制度上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服务事业发展规律的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才能推进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才能为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更大的生存空间,才是持续发展之道。
第二,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严重限制了法律服务所的发展空间。
首先,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导致法律服务所责权不明。 法律服务所多年来有着一种尴尬的管理体制,要么被放任不管,缺乏监管力度,法律服务秩序混乱,要么受主管单位直接管理,该管的管不到位,不该管的干预太多,束缚了法律服务所的发展。事实上,主管单位应在管理上予以宏观调控和引导,在业务开展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财务上既放权又限制,放开人事制度,设立奖励机制,以有效的管理机制,激发法律服务所的活力,引导法律服务所走向规范化的道路,扩大服务所的发展空间。
其次,缺乏长效的用人机制,导致法律服务所后备力量严重匮乏。 据权威部门统计,每年六百多家高等院校向社会输送 30多万的法律本科专业人才,法律人才市场处于一种饱和状态,可是法律服务所具有良好法律教育背景的法律专业科班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律工作者却是寥寥无几,而真正考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更是屈指可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专业不精,办案能力不强,使得法律服务所信誉不高,发展空间受限,这种恶性循环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最终被淘汰出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种良性用人机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积蓄后备力量,给法律服务所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确保法律服务所持续发展。
总之,建立与形势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灵活的用人机制,是法律服务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打牢基础,才能创造顽强的生命力,才能走持续发展之道,法律服务所的前景也才会越加光明。
作者:厦门市商海法律服务所主任 周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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